企业在泰国获得土地的规定
泰国位于东盟中心位置,区位优势 明显,社会总体较为稳定,政策透明度 和贸易自由化程度较高,营商环境开放 包容,是东盟第二大经济体。泰国商品 在东盟国家享受零关税待遇,对周边国 家具有较强辐射能力。
近两年,各类中资企业“走出去”的步伐逐渐加快,为中泰双边经贸关系发展做出 了巨大贡献。为确保投资成功,企业应提高风险意识,深入研判目标市场,避免盲目投 资,同时也要牢固树立“安全头部”的观念,着力加强疫情防控,增强责任感,提高警 惕性。同时还要培育企业文化,做好中国品牌,着力增强软实力;严格遵守泰国法律法 规和当地的营商惯例,依法、合规开展经营,诚实守信,脚踏实地,稳步发展;积极关 注泰国社会事务,通过各种渠道参与和支持当地宗教、文化、教育、慈善等事业的发展, 努力构建和谐、多赢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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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关于土地和房产的法律主要基于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而制订,主要内容都参照 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法律。《泰国土地法》(Land Code Promulgating Act B.E.2497)由 泰国内务部颁布,自1954年12月10日起实施。《土地法》包括土地分配、土地所有权的 授予和界定、相关文件的发布等内容,明确了对于宗教用地、外国人用地、部分行业法 人用地的限制条件、并对土地调查、土地交易和费用及处罚条例都作了明确规定。该法 首次对个人持有土地的上限作出了规定。
此后,内务部于1999年和2008年颁布了对《土地法》三项条款的修订案,分别对外 国人用地、土地相关费用及处罚条款进行了调整。原则上禁止外国人拥有土地所有权, 有特殊法律许可的除外。
除1954年《土地法》之外,《泰国工商不动产租赁法》和《泰国工业区法》等法律 都有涉及外国人在泰国用地的规定。
1954年《土地法》对外国人拥有土地做出规定:“外国人可根据双边条约关于允许拥有房地产权的规定,并在本土地法管辖下拥有土地。”根据该法,外国人及外籍法人 根据内务部法规,和内务部部长批准后可拥有土地,以作为居住和从事商业、工业、农 业、坟场、慈善、宗教等活动需要之用。并针对不同用途对外国人蕞多可持有的土地面 积作了规定。
为了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内务部于1999年5月19日又颁布了《土地法》修订 案(《Land Code Amendment Act No.8》),对《土地法》有关外国人及外籍法人产业问 题作了修改,允许外国人及外籍法人在符合某种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拥有土地产业。其规 定主要内容包括:
“凡需在泰持有土地的外国人,必须按内务部规定从国外携入不少于4000万铢,并经内务部长批准,可以拥有不超过1莱(泰国面积单位,1莱=1600平方米)的土地,作为其居住用地。”
(1)其在泰国投资必须是有益于泰国本国经济 社会发展或满足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规定可予以投资促进的项目;
(2)投资持 续时间不少于3年;
(3)持有的土地应在曼谷市区、芭提雅或其他《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
对于在泰投资可观并使泰国经济受益的外国企业,其在泰国经营期间若适用《泰国 投资促进法》第27条、《泰国工业园管理局法》第44条或《泰国石油法》第65条规定, 在持有泰国土地方面可享受一定特权和豁免。
(1)《泰国投资促进法》第27条:在获得投资促进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投资人可 拥有超出其他法律规定范围的土地用于进行投资活动;在投资人是外籍人的情况,若其 在泰投资活动停止或将投资项目转让给他人,其需要在1年内将该土地卖出,逾期未执 行则由土地局收回土地后将拍卖。
(2)《泰国工业园管理局法》第44条:在获得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工 业经营者可在工业园区内拥有超出其他法律规定范围的土地用于工业活动。在投资人是 外籍人的情况,若其在泰国商业活动停止或转让给他人,须在3年内将所有用土地退还 给泰国工业园管理局或转让给企业受让者,否则由土地管理局收回后将其转让给泰国工 业园管理局或企业受让者。
(3)《泰国石油法》第65条:委员会有权批准特许权获得者拥有超出其他法律规定 范围的土地用于石油经营。
因此,目前按照泰国法律规定,只允许外国人在符合上述条件情况下拥有用于居住 的土地,或满足条件的外国企业有限制地拥有用于企业经营之用的土地。外国企业不得 自由开展对泰国土地的投资业务。
此外,即便泰国人占多数(按股权人和股权计算)的 合资企业,泰国政府也出台了有关条例防范以此为名义从事土地经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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