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驻泰国工业园后哪些业务需要向泰国工业园管理局I-EA-T审批
作者:泰国工业园区管理局I-EA-T
项目投资者应当按照泰国工业园管理局I-EA-T许可经营的种类、类型或者规模来经营业务。
如果项目方希望增加或修改其业务经营类别、类型或规模的经营者,应按照 I-EA-T 要求的形式提交申请,并附上文件证明。项目运营的规则、程序和条件必须满足I-EA-T增加或修改经营种类、类型、规模的相关规定,许可期限自该项目经营许可期满时届满。
经营者应按照各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开展业务,并按照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EA-T规定的规则进行土地开发。在建筑物的建造、改造、拆除或搬迁中,包括根据建筑控制法申请其他许可,经营者应根据建筑控制法向 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EA-T 提交布局图、场地平面图、规格和建筑检查报告,以供考虑以 I-EA-T 规定的形式授予许可或颁发证书(视情况而定)。
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EA-T应在项目方提交布局计划、场地计划等资料之日起三十天内将审议结果通知项目方。项目方一旦建设完成并准备开始其业务运营,应在自该日起前三十日内以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EA-T 规定的形式向 I-EA-T 提交开始营业的书面通知,并附上书面证据。
在项目方的土地上建造或安装的厂房、其他建筑物、机器、设备或其他财产的抵押、赎回权出售、租赁、租购或设置任何产权负担,而不改变土地用途,应在此类安排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EA-T。如果任何改变了现有的业务运营或导致其他第三方而不是项目方自身参与业务运营的,则需要 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EA-T 的事先书面批准。
此外,项目方不得在获准经营的土地附近建造任何住房,也不得允许任何人在该土地附近居住,除非: (1) 经营者从事提供住宅的业务。在每个工业区的总体规划下指定用于住宅用途或商业活动和服务的区域内的服务; (2) 此类安排已按照 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EA-T 规定的规则、程序和条件进行; (三)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项目方暂停经营的,经营者应当自暂停经营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通知 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EA-T。但是,如果因业务转让或土地所有权转让而暂停经营,经营者应至少在转让之日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EA-T。如果将业务转让或土地所有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经营者应将此类转让以书面形式通知 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EA-T。
为经营或扩大业务而对厂房或其他建筑物的工厂设立、扩建、建设、整顿、扩建或改造,包括工厂法律规定的其他许可,经营者应提交布局工厂法规定的计划、场地规划和规格向 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EA-T通报,并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将开工和工业运营的时间表通知 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EA-T考虑。在建设过程中,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EA-T发现经营者的工厂建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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