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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委会办公室文件

admin2个月前 (09-23)泰国产业新闻37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驻岚各单位,各区属国企,各有关单位

  《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管委会2022年第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头部条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好来岚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住〔2022〕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验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运营,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小户型、低租金租赁住房。

  第四条建立保租房项目联审机制,简化审批流程。保租房实行项目认定书制度,由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经发、行政审批、财金、自然资源、交建等部门联合审查保租房项目,形成联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以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出具项目认定书,项目单位凭项目认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环保等审批手续,税务、金融、水电气等相关单位按政策落实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

  保租房项目认定办法由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另行制定。

  第五条保租房房源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等方式筹集。新建主要是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改建主要是利用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存量盘活主要是将现有闲置的棚改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宿舍、商品住房等作为保租房使用和管理。在“十四五”期间,全区筹集不少于2000套(间)保租房房源。

  第六条保租房建设应当按照职住平衡原则,结合人口和就业岗位分布、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情况,合理选址布局,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站点附近和实验区重点建设片区等区域。

  第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自有土地建设保租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租房。

  新开工建设的保租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宿舍型保租房以建筑面积20-3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住宅型保租房以建筑面积35-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可根据保障对象实际租赁需求适当建设部分70-90平方米的户型,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租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大且不适合改造的,可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第八条支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管委会同意后,允许改建为保租房。

  第九条盘活政府存量住房。对列入全省2021年以前年度棚改计划的安置住房,在满足居民安置需求后,确无需求有所剩余的,可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七条措施的通知》(闽建住〔2021〕6号)规定,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可调整为保租房。

  第十条改建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蕞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省、区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改建项目应当为依法取得土地且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没有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改建后的保租房应当确保房屋质量安全,符合给排水、供电、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厂房、仓储类改建项目应当设立相应安全隔离措施,确保人员居住安全。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保租房项目:

  (一)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

  (三)经认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租房建设应遵照国家、省、区相关标准规定,须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技术标准,应全装修交付,满足基本居住使用要求。

  第十三条新建的保租房项目实行整体确权,不得办理分户产权,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

  第十四条保租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优先安排,可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划拨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租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等额收取,期限为两年以内。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保租房,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变更用途后,不动产权证上应注明为保租房用地,经批准需要再次变更土地用途时,应按规定补缴变更为租赁住房用地前的证载用途和批准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鼓励土地使用权人与专业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租房。

  经批准后,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租房的,用作保租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产业园区内新供应土地的工业项目,建设保租房的,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的部分主要建设宿舍型保租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第十六条对保租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保租房项目认定书经部门联合审查后出具,并传递给区税务部门。

  第十七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租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租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保租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第十八条保租房项目审批应当简化、优化流程。不涉及新增土地、土地权属和土地性质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纳入保租房的项目,可凭保租房项目认定书,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项目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保租房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开展保租房供应分配、合同签订、运营管理等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保租房主要面向实验区内无房或住房困难有租住需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租房主要面向引进人才、来岚台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产业园区或工业项目配建的保租房,优先满足企业员工居住问题。

  第二十二条保租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自行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保租房配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一般按照以下两个阶段实施:

  (一)集中配租阶段。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发布公告,明确具体配租实施办法,启动集中配租;集中配租期间应优先保障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

  (二)常态化配租阶段。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

  配租期间,项目全部或部分户型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按意向户型建立轮候名册,对同等条件下的轮候对象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依次递补配租。

  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项目配租的具体规则。

  第二十三条个人申请保租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年满十八周岁的新市民、青年人群体;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实验区无自有住房,或者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且未享受过人才住房或其它政策性住房(原来享受的已退出的除外)。

  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在上述基本准入条件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细化和增加准入条件。同时应将制定的具体准入条件报项目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单位整体申请保租房,向本单位职工配租时,职工应当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申请保租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的其他家庭成员(指与申请人或申请人的配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必须共同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保租房,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相关信息,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二)本人有效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录用通知、自主创业的工商登记)等证明合法就业的资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提交本人、配偶及子女蕞近1个月内的房屋查询结果证明材料;本人、配偶及子女在本区未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根据准入条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宿舍型保租房,以及由用人单位整体租赁的宿舍型保租房,申请材料可以适当简化,具体由项目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顺序优先配租保租房:

  (一)从事环卫、公交、市政等基本公共服务工作人员;

  (二)在我区创业、工作的台湾同胞;

  (三)驻岚部队干部、士官(家属已随军);

  (四)我区引进、扶持的企业职工及各类引进人才;

  (五)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

  (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实验区招考的公助、村级文员、公安协警、执法应急部门协勤和临聘等人员)。

  第二十八条申请保租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向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项目现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取得保租房保障、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满后,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将审查意见报送区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组织开展选房配租、签订租赁合同等。

  第二十九条按照“租赁户收入可负担、租赁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对保租房租金进行指导和管控。保租房的租金标准按不高于项目所在周边区域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原则上每两年评估一次,并报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保租房物业服务费用,由承租人支付。出租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出租单位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保障对象与保租房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备案。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租赁合同到期后,符合承租条件的可提前1个月申请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当依合同退出。

  第三十一条保租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低于五年;享受中央、省、区专项奖补资金的保租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低于十年。

  保租房项目的运营时间超过蕞低运营期限后,如果不再作为保租房使用,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经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退出保租房信息平台管理,房源可作为市场化租赁住房或恢复原状。作为市场化租赁住房时,应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价款。

  第三十二条由园区、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自建,定向供应给本园区、本开发区和本单位职工的保租房,可由产权单位自行设定准入条件。在满足本单位、区域内职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仍有多余房源的,可以供给其他符合保租房承租条件的人群。

  第三十三条保租房不得分割销售、分割抵押或变相销售。经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整体转让或抵押的,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质、用途不变。

  保租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不得提供保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四条保租房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或改造,或存在将改建或改造后的保租房用于非保租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新增违建等违规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保租房运营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未纳入信息平台管理、未执行优惠租金标准及“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置。

  第三十六条保租房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配租资格,转借转租保租房,改变保租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保租房,在保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租房”等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其配租资格,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租房,并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租房。

  保租房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在受理保租房申请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或承租人的实际情况或合同履行情况,在租赁合同中可以约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第三人或相关单位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十七条保租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租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试行。

  附件:1.平潭综合实验区保租房项目供应备案表

  2.平潭综合实验区保租房项目入住申请表

  平潭综合实验区保租房项目供应备案表

  住房平均租赁价格为 元/m2·月。

  □ 初次备案,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为 元/m2·月。

  □ 调价备案,较上次备案( 年 月)租赁价格变动幅度为 %。

  □ 本单位 □ 本系统 □ 本园区 □ 全区

  1.保租房项目供应前,产权单位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保租房主管部门报送《供应备案表》。项目初次办理供应备案的,应附《项目配租规则》一份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租金评估报告》一份(租赁价格显著大幅低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经保租房主管部门同意可免于提交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报告)。运营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交运营单位与产权单位之间的相关租赁协议。

  2.项目住房平均租赁价格=项目住房租金总额÷项目住房建筑面积。

  3.项目供应后,供应范围、准入条件、租赁价格等要素调整变化的,产权单位应重新填报《供应备案表》;没有调整变化的表格栏目可相应删减。

  4.表中数值均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平潭综合实验区保租房项目入住申请表

  □实施细则第29条中的第 种配租对象;□其他对象:

  承租实验区公有住房(含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

  本人承诺,申请表所填信息均属实,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均真实有效,同意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保租房运营(产权)单位核查、抽查;如有隐瞒虚报,按照实验区保租房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经我司核查,结果与本人申报住房情况:£一致£不一致

  区人大工委,区政协工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投资促进委员会、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总指挥部。

  相关文件: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发展保障性 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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