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人民法院撤销雷州国土局答复
原标题:开发区人民法院撤销雷州国土局答复
本报讯(记者钟邦国简陈明)近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雷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雷国土函(2016)6号《关于雷州建材有限公司三旧改造项目c地块是否可以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和2014年2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和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作出批复,向湛江市人民政府和雷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上报的雷州建材有限公司“三旧”改造方案。2014年9月,雷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批复,同意雷州建材有限公司将b地块东边60亩低层建筑调整到地块c。
去年2月,雷州建材有限公司与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就涉案地签订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为800多万元。3月,雷州建材有限公司向雷州市国土资源局支付了涉案宗地的全额出让金。并取得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接着,雷州建材有限公司取得了雷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涉案地的分割地块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去年11月,雷州建材有限公司向雷州市国土资源局递交材料,申请转让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今年1月,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向雷州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关于雷州建材有限公司三旧改造项目c地块土地是否可以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以无法认定该项目开发投资总额、无法认定雷州建材有限公司对该三旧改造地块是否具备转让条件为由,答复雷州建材有限公司待开发达到条件后,再依法给予办理转让手续。于是,雷州建材有限公司起诉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该法院调查认为,原告向被告对涉案土地的出让申请时,已经提供了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对该宗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出具的《基础设施工程预算书》和《基础设施工程结算书》,被告认为开发投资总额要以原告提供报建手续、施工许可等资料作为依据的,但是却无法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因此,被告以无法认定该项目开发投资总额,无法认定是否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为由作出雷国土资函(2016)6号答复,显然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对原告请求撤销被告答复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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