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日前,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供应管理条例》),于2023年4月16日前向社会征求意见。
《供应管理条例》共计六章八十八条,从总则、国有土地供应、国有土地利用和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作出系统全面规定。
在健全国有土地供应体系、丰富土地供应方式、优化土地供应规则方面,《供应管理条例》规定:缩小划拨范围,明确产权归政府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明确产权归社会投资主体的非营利性的公共设施用地、特许经营的公用设施用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土地等用地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应;明确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民生类项目用地可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
该条例完善土地利用管理规则,规范国有土地利用管理,细化国有土地续期规则,完善国有土地收回和处分规则。如:在国家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则,对续期时点、续期条件、续期年限、续期程序等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对公共利益提前收回、划拨用地收回、土地到期收回、解除合同收回等不同情形的收回条件及土地、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在优化土地市场营商环境、优化用地审批程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该条例探索建立用地用林用海联合审批机制,建立以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土地市场价格体系;明确市政府规定的重点产业项目、总部项目等类型的用地可以分期缴纳地价,不计利息;健全产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供应体系,降低用地成本,促进产业经济平稳增长;明确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带项目”挂牌方式供应,只租不售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可以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引导企业通过提高容积率等方式拓展产业空间,满足发展需求。
该条例还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综合开发和混合利用,鼓励零散用地统筹使用,鼓励储备土地合理利用。如支持土地立体开发,明确地上、地表、地下空间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对综合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期、供应方式及报批程序进行规定;对面积不超过三千平方米且不能单独开发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允许以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给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统筹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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