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三种供应方式盘活低效、空闲工业用地
原标题:浙江台州三种供应方式 盘活低效、空闲工业用地
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实行工业项目差别化供地、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鼓励和允许工业用地适度流转、允许工业用地适当分宗登记,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再创台州民营经济新辉煌。
对符合省、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用地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蕞 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可采用国有土地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出让等方式,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鼓励工业用地实行国有土地租赁方式有偿使用,依法办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经出租人同意,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转租、转让或抵押。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公开出让工业用地时,可约定竞买人竞得50年土地使用权后,选择20、30或50年任一种使用年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按成交价结合相应年限系数计算确定,20年地价系数为0.5,30年为0.6。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可在交付土地之日起50年年限内申请续期使用,重签合同。
工业用地实行“先租赁后出让”的,可先签订期限一般不高于6年的租赁合同和用地履约协议,每年租金按不低于出让年期50年地价的2%确定,一次性收取,并办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可利用租赁土地抵押融资。土地租赁期内项目竣工投产且达到用地履约协议要求的可签订剩余年限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按土地出让金总额扣除已缴纳土地租金确定。未达到用地履约协议求的,出租人可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各地根据总体规划和实际需求,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制订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计划,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后的土地利用,鼓励相邻低效利用工业用地联合成片集中改造,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对涉及边角地、夹心地的低效工业用地,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周边土地一并开发。
存量工业用地实施改造开发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利用效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鼓励土地权利人退出土地,将存有空闲工业厂房的土地交由政府收储或进入市场流转,积极盘活利用;鼓励土地权利人采取出租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工业厂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励分散的工业用地整合利用,允许工业用地适当分宗登记。
工业用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开出让(租赁),按政策执行、集体决策、结果公示,避免盘活存量和低效用地再开发中出现新的低效、闲置用地。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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