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疏忽土地性质产生纠纷情绪激动的他将渣土车开进厂房里
常年在崇明地区经营饮品批发生意的汤先生,2023年上半年规模扩大后,向黄先生租赁了一处靠近陈海公路边的厂房,用作饮品储存仓库。为兼顾生意和日常家庭生活,汤先生还有意向黄先生租借厂房边上的一套平房。黄先生想到这套平房基本用不上,便告诉汤先生可以便宜卖给他。双方一拍即合,汤先生全额支付了购房款。
图说:开进厂区的渣土车影响到汤先生饮品生意。崇明公安供图(下同)
2023年底,黄先生收到镇上经发中心寄来的土地租金收缴告知书,这才想起当初卖给汤先生的那套平房建在集体性质的出租土地上,每年还应摊到2万元的土地出租金。2024年1月5日,黄先生上门讨要讲好的24万元厂房年租金时,跟汤先生讲了这件事,让其每年再多付2万元租金。汤先生初听要增加租金,认为对方坐地起价,再听是购买的房子需要每年缴租金,便以购房时合同上没写明为由,拒绝支付。
黄先生上门催要几次,都被拒绝,甚至连厂房租金也收不上来。2月2日上午,情绪激动的黄先生开上渣土车扬言要封厂房,并称厂房租期已到,在自己的厂房内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眼见要影响春节前的生意,汤先生先报了警。
图说:“三所联动”工作人员向双方开展调解
崇明公安分局建设派出所民警到场及时阻止事态恶化,并根据警情特点,立即启动“三所联动”调解机制。
调解室内,当事双方各自表明态度:汤先生认为当初买房时合同上没有写明土地性质,更没有提土地租金的事,现在每年增加2万元的租金累积下去不便宜,所以不想支付;黄先生则认为虽然当时没有讲清情况,但房屋是便宜卖出的,汤先生一家也早已在使用,土地租金理应由汤先生支付。
“三所联动”工作人员了解到双方的态度后一致认为,虽然《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购买房屋后土地租金缴纳义务是否随之转移,但汤先生购得房屋后显然在使用该地块,租金由汤先生支付合情合理;另外,黄先生因为房屋对其作用不大,才便宜出售给汤先生,不存在欺骗的问题。
民警见汤先生听取客观分析后态度有所软化,紧跟着站在其生意的角度帮助分析:汤先生租借黄先生的厂房租金较合理,重要的是作为仓储,这个位置方便运输,有利于他的生意发展,如果因为购房这个租金问题双方闹僵,连仓库也失去了,损失会更大。
汤先生听过工作人员意见后,经权衡,认识到自己把黄先生的合理商讨租金认为坐地起价,甚至是欺骗,有失生意人的理智,蕞终同意支付房屋每年的租金。汤先生被说通后,工作人员对黄先生将渣土车横在厂房内、影响租客生意的恶意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黄先生虚心接受,向汤先生诚恳认错,双方握手言和。
当日15时,在“三所联动”机制工作人员调解下,汤先生与黄先生达成土地租金缴纳协议,厂房则继续由汤先生承租。 新民晚报记者 解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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