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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城区牟山工业集聚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助力全区经济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入驻标准厂房,实现规范管理,为入驻企业提供整洁、文明、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牟山工业集聚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对牟山工业集聚区的标准厂房实行统一管理,包括规划建设、物业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鹤壁市鹤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鸣公司)负责对标准厂房建设的资金筹措和出租、出售等形式的资金收支管理。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牟山工业集聚区产业规划方向,符合工业集聚区环境规划要求的各项环保、安全、消防等标准。
2.依法在山城区辖区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3.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每1000平方米不低于300万元。
4.租赁厂房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5.入驻企业须严格按照本行业标准管理经营。
1.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向管委会提出进驻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评价、项目设备清单、主导产品、投资规模等。
2.管委会牵头组织发改、财政、规划、商务、环保、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集中进行准入审查。
3.项目通过审批后,由鹤鸣公司与入驻企业签订《标准厂房使用合同》,并报管委会备案。
1.租赁及费用。租赁费标准为:一层每月8元/m2、二层每月6元/m2、三层每月5元/m2;交付方式:采用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具体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先交清半年租金,之后,每半年交付一次,在年初或年中前交付。租赁需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管委会出具交费通知单,企业携该交费通知单和租赁合同到鹤鸣公司交费,鹤鸣公司收到该费用后,出具收费单据,管委会依据鹤鸣公司出具的收费单据向租赁企业提供厂房钥匙。租金3—5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为5—10%,具体调整年限和幅度可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不再续租。
2.出售及费用。企业根据自身实际,若购买厂房,可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厂房建设成本价,将该厂房出售给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和证照,相关税费用由企业承担。
3.租赁定制厂房及费用。若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定制厂房,在不违反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由企业提供设计图纸,鹤鸣公司投资承建后租赁给企业使用,租金依据单层层高8米以下为每月8元/m2,单层层高8米以上12米下为每月12元/m2,单层层高12米以上16米以下为每月15元/m2。
1.入驻企业当年税收强度达到350元/m2以上,享受租金100%的奖励。
2.入驻企业当年税收强度达到260元/m2—350元/m2,享受租金75%的奖励。
3.入驻企业当年税收强度达到180元/m2—260元/m2,享受租金50%的奖励。
4.入驻企业当年税收强度不足180元/m2,对租金不予奖励。
5.定制厂房优惠政策参照以上条款执行,单层层高8米以下,税收强度单位面积按1×1平方米计算;单层层高8米以上12米以下,税收强度单位面积按1×1.85平方米计算;单层层高12以上16米以下,税收强度单位面积按1×2.6平方米计算。
6.从投产年度起连续奖励3年,第4年、第5年按照以上租金奖励办法给予一半奖励。
7.租金先行交付,奖励资金按年度经相关部门综合评定后奖由鹤鸣公司与企业结算。
8.对重大投资项目入驻标准厂房,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与管委会协商租金优惠条件。
9.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不享受《山城区支持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税收优惠条款。
1.标准厂房区域内的管理统一由管委会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实施管理,企业入驻时办理相关手续。管委会负责整个标准厂房区域内公用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停车场、通道、水、电、通讯、消防设施、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护,并负责整个区域内的安全保卫。
2.物业管理费单层层高8米以下按每月0.7元/m2,单层层高8米以上12米以下按每月1.3元/m2,单层层高12米以上16米以下按每月1.8元/m2,由企业向鹤鸣公司缴纳,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
3.入驻企业的自用水、电等费用由企业向有关单位自行缴纳,以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通信费用由企业自行向电信部门缴纳。
4.入驻企业必须加强使用厂房的安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厂房装修、改建方案必须经管委会审核后方可实施,并按厂房的消防等级进行安排,超出厂房的消防等级由其自行增加防火灭火设施,使其符合实际需要。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造成租赁厂房及配套设施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恢复或赔偿等经济责任。
5.入驻企业不得在公共区域修建构筑物和堆放物体或改变公共区域现状,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标语。
入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鹤鸣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租赁方承担:
1.租赁方欠缴或不缴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税费,管委会或者鹤鸣公司在书面通知租赁方缴纳欠款十五日后其仍未交付的。
2.租赁方未经管委会同意私自转租厂房或改变厂房合同约定用途的,或擅自改变厂房建筑和场地空间结构,或擅自分割厂房场地的。
3.租赁方未经管委会同意自行对厂房进行装修、改建的。
4.租赁方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后仍未有设备进厂、三个月内仍未投产的。
5.年度相关部门综合评审,税收强度达不到180元/m2,且成长性不强的企业。
1.本办法蕞终解释权归管委会所有。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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